新钢报消息:
今年4月1日,涉及安
全生产的一部新法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条例》经李克
强总理签批正式实施。党中央
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为了解
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条例》以安全
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为了迅
速在公司内部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公司总经理蔡文宝3月20日上午
组织公司厂处级领导干部集中宣贯学习《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条例》,并要求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安排部署《条例》的宣贯工作,各级各
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落实《条例》的相关条款,保证公
司依法依规安全运营。
蔡文宝总经理首先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作了说明:一是明
确应急工作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
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
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
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二是强
化应急准备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
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
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
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
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三是规
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
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
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
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
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
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
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
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
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
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蔡总特别强调《条例》对生产
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
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一是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
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
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是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
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
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
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是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
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